对于杭州消防设计来说,防火隔断很重要。它是使用矿棉、玻璃纤维、石膏板、金属、PVC等为主的非易燃材料制作的隔断墙,目的是起到隔离火源或封闭空气流通的一种做法,从而减少或控制火势蔓延的作用!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具体内容:
No.1火灾分区划分要求
1.工厂的防火隔间应由防火墙隔开。除A级工厂外,当防火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并且防火墙为防火墙时,I级和II级防火车间可以用防火窗帘或防火隔板隔开。难。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隔离帘隔开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2.仓库中的防火隔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 A类和B类仓库的防火隔间之间的防火墙不应打开门,窗或开口。
3.对于C,D和E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物流等原因需要打开的部件应采用相当于防火墙的措施分开,如A级防火门,防火百叶窗和开口的宽度。控制不超过6.0米,高度控制在4.0米以下,以确保零件分离的有效性。
4.民用建筑的防火隔断应用防火墙隔开。如果有任何困难,可以通过防火百叶窗等火灾分离设施将它们分开。与防火百叶窗分开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注:民用建筑防火区之间的隔离是建筑物防护火灾在区域之间扩散的关键防线。因此,防火墙应该用于分离。如果功能不需要通过防火墙隔开,可以用防火卷帘,防火隔板,防火玻璃或防火门隔开,但应仔细研究防火墙的等效性。
No.2火灾分离设施和措施
一,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上或承重结构上,如框架和横梁。框架和横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性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性能。
2)防火墙应从建筑物的底层切断到梁,板或屋顶板底部的底部。当高层建筑(仓库)的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顶板的耐火极限小于1.00h时,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顶板的耐火极限小于0.50 h,防火墙应高出屋顶0.5米以上。
3)当防火墙横截面的水平线距天窗端面小于4.0m,天窗端面为易燃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4)当建筑物外墙为阻燃或易燃墙时,防火墙应从墙外表面突出0.4m以上,防火墙两侧外墙应为不燃墙宽度不小于2.0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壁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是不燃壁时,防火墙可能不会从墙壁的外表面突出,防火墙两侧的边缘,窗户和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当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时,距离不受限制。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放在角落。当需要设置时,门的边缘,窗口和内角两侧墙壁上的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预防措施,如设置B级防火窗。当火灾等级扩散时,距离不受限制。
6)不应在防火墙上打开门,窗和开口。当需要打开时,应安装A级防火门窗,以防火灾时无法打开或自动关闭。严禁使用易燃气体管和液体A,B和C液体通过防火墙。防火墙中不应有排气管。
7)当防火墙两侧的屋顶桁架,横梁,地板等被火灾损坏时,防火墙的结构应该能够防止防火墙坍塌。
二、防火隔墙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规定。
四、防火分隔水幕
1)防火分隔水幕设计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No.3特殊场所
一、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2)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3)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4)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5)避难走道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6)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二、中 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3)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4)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5)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8)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